根據(jù)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并載明其姓名(名稱)、住址和請求、事實、理由。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如實記錄。
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“陸豐市人民政府”門戶網(wǎng)站,是否繼續(xù)?